10年前离婚约定“房产归子女”如今反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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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郭炳楠 记者 严君臣)离婚协议里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归儿子所有,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十年后,女方对此约定反悔,男方为此将前妻告上法庭。8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李先生和张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成年儿子小李随父亲生活,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儿子小李所有,之后各方未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十年后,小李成年,李先生多次和张女士沟通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李名下,但张女士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儿子小李所有,被告张女士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张女士未到庭答辩,第三人小李未作陈述。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达成的财产处分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近年来,房价持续走低,离婚的双方更倾向于对共有的房产不做实体分割,而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以保全家庭财产不在交易流转中遭受过多损失。但因为房贷、子女未成年等诸多因素,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及时变更权属登记,一旦一方反悔就会产生新的争议。对于此类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系双方对共有房屋已经进行了处分,本案中原告李先生诉请案涉房产归儿子小李所有,系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二、离婚协议的审查应当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有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

三、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出的概括性处理方案,各条款相互牵扯构成统一整体,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儿子所有的条款与其他条款互为前提条件,一旦登记离婚条件达成,该条款就已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另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共有房产归儿子”的约定也不符合无偿赠与合同的特征,亦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四、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时,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处理离婚事宜,尤其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时要更为谨慎,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早办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避免多年后反悔又产生新的纠纷。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暂时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女双方也应当本着诚信原则,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房产具备过户条件后相互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以减少双方的诉累,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诚信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