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遭遇开门杀后司机跑了乘客回怼“你无理取闹”,律师分析遭遇开门杀后应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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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成都一名网友发视频称,自己骑车遭遇“开门杀”摔倒受伤,但涉事网约车及乘客竟然全部走掉。9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发布通报称,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发生开门杀事件后各方责任如何划分?伤者应该收集哪些证据进行维权?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进行了分析。

据媒体报道,有网友称,9月6日上午,他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一辆车时,被突然打开的车门顶飞,而涉事车辆司机没有下车查看,后来得知是网约车。车上有三名女乘客,是其中一名乘客开的车门,三人听到他受伤打算报警后就转身走了。该网友要求等警方来了再说,其中一名乘客称“你太无理取闹了”,另一名乘客则表示“你去找司机”。

9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就此事发布通报:

2024年9月6日,在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门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等人开展调查,并扣留涉事车辆。

经查,9月6日10时53分52秒,刘某某(男,49岁)驾驶号牌为川A·A****9的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53分53秒,后排乘客蒋某(女,33岁)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男,28岁)及搭乘人赵某某(女,29岁)被碰撞倒地受伤。54分08秒,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查看,于54分25秒直接驾车离开。57分35秒,徐某与蒋某等人沟通未果后,蒋某等人离开现场。58分13秒,徐某追上蒋某等三人质问并用手机拍摄视频。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经调查认定:

司机刘某某在道路拐弯处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刘某某未下车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且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

网约车乘客蒋某在下车开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目前,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与乘客方沟通后,对乘客方事发当日协商未达成一致就离开现场的行为已达成谅解。交警部门对刘某某、蒋某的依法处罚及事故赔付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

警方提示:机动车在道路上需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交警。搭乘车辆,开关车门要注意前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一般来讲,在出租车、网约车中,乘客与其存在合同关系,司机应当按照约定将车辆停放在准确且合适的地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醒乘客下车时小心后方来车,因此,对于出租车、网约车而言,未尽到此项义务而导致“开门杀”,司机可能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乘客在下车开门前,有义务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门,如果乘客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中涉及其他车辆或行人,且第三方存在过错,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若私家车发生开门杀事件,营运车辆基于合同关系,负有保障乘车安全的义务,而私家车本人需要独立承担此项义务,独立承担责任。

付建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私家车还是营运车辆,在发生开门杀事件时,责任的划分原则是一致的。即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付建提醒,当路人遇到开门杀事件时,应尽可能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事故发生的过程、伤者情况、车辆停放位置、车牌号等信息等。寻找现场目击者并获取其证言,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医疗记录,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保留好报警记录等。

潇湘晨报记者武华康